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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李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建霖於民國111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累計381,466元正未給付,其中375,310元為本金;
5,756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建霖於民國110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累計817,670元正未給付,其中803,327元為本金;
14,154元為利息;
1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1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310元 李建霖 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3327元 李建霖 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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