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181,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81號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債務人曾郁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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