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9839,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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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39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代行



債務人顏暐凌(原名:顏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暐凌於民國92年05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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