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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0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債務人謝鎔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謝鎔竹於1.民國107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0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0,70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8,09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9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30704元 | 謝鎔竹 |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108095元 | 謝鎔竹 |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30704元 | 謝鎔竹 |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
002 | 新臺幣108095元 | 謝鎔竹 |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零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零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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