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66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趙文章
債務人陳祈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參佰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