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10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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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
債  權  人  程光儀 
非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債  務  人  蘇喬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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