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177,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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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蕭建昌


債務人郭濟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郭濟羣前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15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8,584元,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合併函、申請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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