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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劉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六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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