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崴盛興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