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4306,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非訟代理人 陳定康
債 務 人 王玉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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