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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趙慧翔即林勝光之繼承人
林京緯即林勝光之繼承人
林意璇即林勝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趙慧翔
債 務 人 林意珊即林勝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趙慧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林勝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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