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催,63,20240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黃幸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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