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催,9,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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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麗惠即葉閣教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 0 1 100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160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116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102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82 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8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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