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5014,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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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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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彥廷
債 務 人 陳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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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韡於第三人拓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公司位於嘉義縣中埔鄉,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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