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家聲,15,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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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A0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經確定在。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0,500元(詳如附表所示),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5,450元(計算式:50,500÷10×9=45,45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台幣) 1 鑑定費用 50,000元 聲請人預納 2 彰化銀行查詢手續費 100元 聲請人預納 3 中國信託銀行查詢手續費 100元 聲請人預納 4 中國信託銀行查詢手續費 100元 聲請人預納 5 元大銀行查詢作業費 100元 聲請人預納 6 元大銀行查詢作業費 1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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