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幸玲
相 對 人 震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威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5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5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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