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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徐敏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被 告 李碧桃
維忠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鼎憲
被 告 顏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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