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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糖兄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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