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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王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子豪間發還擔保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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