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4號
原告翁明中
被告張育銘
兼法定代理人陳姿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件、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件在卷足徵,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