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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1號
原告鼎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明仁
訴訟代理人楊明廣律師
被告格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奕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13年6月2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以下),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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