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告林怡利
被告林宜男
陳麗萍
李隨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