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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上訴人 陳灼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建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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