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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雅利因113年度訴字第99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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