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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李○太
李○立
共 同
代 理 人 李慶豐律師
相 對 人 李○伍
代 理 人 呂宗達律師
關 係 人 李○壬
代 理 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輔助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
本件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李○裕於改定輔助人程序進行中死亡,該程序已失其目的,與上開規定相同,均無續行之必要,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李○裕於改定輔助人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6月22日死亡,有李○裕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紙在卷足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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