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松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翔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