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重家繼訴,27,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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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林于靖

游景麟

游雅婷

游雅媜

游雅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被 告 游鈞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游明娟於民國110年5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林于靖、長子游景麟、次子游鈞程、長女游雅婷、次女游雅媜、三女游雅晴等六人。

嗣繼承人全體於110年12月23日協議分割遺產,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一、立分割協議人為被繼承人游明娟之合法繼承人,兹就游明娟過世後所留遺產(如附件),達成分割協議。

二、乙方(林于靖、游雅婷、游雅媜、游雅晴)各分配遺產中之現金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三、丙方(游鈞程)分配遺產清冊中『信託利益之權利』欄中第二、三項之信託利益(即游明娟名下土地即鶯歌區大湖段圳子頭坑小段第145-2、145-19地號土地全部信託予聯邦銀行)。

四、其餘被繼承人之遺產均由甲方(游景麟)受分配。」

等語。

協議書第一條所稱遺產附件內容如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㈠嗣游鈞程取得遺產分割協議書第三條所分配之遺產後,旋即置之不理,經原告寄送律師函通知後,仍置若罔聞,導致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迄今無法分配,原告迫於無奈,僅得提起本件訴訟。

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部分,依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書第二條、第四條約定,應由林于靖、游雅婷、游雅媜、游雅晴等人各分配50萬元後,其餘遺產分配予游景麟。

另全體繼承人曾授權游景麟提領款項進行繳稅或其他運用,以及存款有孳息部分,故附表所示遺產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略有不同。

為此,爰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就被繼承人游明娟之遺產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兩造協議分割方式,由林于靖、游雅婷、游雅鎖、游雅晴各分配之50萬元(請求自附表編號7合庫中和活期存款分配),其餘遺產分配予游景麟。

㈡並聲明:就被繼承人游明娟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兩造協議分割方式,由林于靖、游雅婷、游雅媜、游雅晴各分配50萬元,其餘遺產分配予游景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

共有物之協議分割,祇須共有人全體同意分割方法,即生協議分割之效力,不因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協議分割取得之利益不等,而受影響(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68年度台再字第4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且不限於民法規定之有名契約,即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亦無不可。

又依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本於自由意思訂定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即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亦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法律事務所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存款餘額明細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應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基上所述,全體繼承人既已於110年12月23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就遺產之分割方案達成協議,自應受其拘束。

而依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第二條、第四條載明,被繼承人游明娟所遺如附表之遺產,應由林于靖、游雅婷、游雅媜、游雅晴等人各分配50萬元後,其餘遺產分配予游景麟,故原告依照遺產分割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價值(新臺幣) 兩造協議分割方法 1 合庫寶橋存款 196,384元 由原告游景麟取得。
2 國泰世華中和證券戶存款 673,243元 3 合庫宜蘭存款 980,396元 4 合庫五股存款 103元 5 合庫松江存款 427,265元 6 合庫大溪存款 12,322元 7 合庫中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3,329,762元 由原告林于靖、游雅婷、游雅媜、游雅晴各取得50萬元後,餘由原告游景麟取得。
8 合庫中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436,074元 由原告游景麟取得。
9 合庫中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55,233元 10 合庫中和外幣存款(美金) 2元 11 合庫中和外幣存款(紐西蘭幣) 4元 12 合庫仁愛存款 611,245元 13 合庫板橋存款 44,583元 14 合庫雙和存款 210,270元 15 合庫雙和外幣存款(美金) 26,509元 16 合庫雙和外幣存款(歐元) 9元 17 合庫雙和外幣存款(紐西蘭幣) 90元 18 合庫雙和外幣定存(歐元) 190,937元 19 華銀存款 5,533元 20 華銀平鎮存款 2,247元 21 彰銀羅東存款 10,088元 22 臺北富邦安和存款 9元 23 永豐板橋存款 21,663元 24 龍潭農會本會存款 1,006,349元 25 中和農會本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8,021元 26 中和農會本會(帳號00000-00-0000000) 5,347元 27 中和農會興南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55,146元 28 中和農會興南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260元 29 蘆竹農會本會存款 13,785元 30 士林農會本會存款 186,146元 31 新店農會存款 5,163元 32 合庫永和存款 736,759元 33 台銀連城存款 1,504,306元 34 一銀永和存款 60,513元 35 聯邦銀行健行存款 255,241元 36 聯邦銀行南桃園存款 11,610元 37 玉山銀行南勢角存款 321元 38 板信桃園存款 35,271元 39 台中銀行平鎮存款 11,290元 40 土銀中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3,979元 41 土銀中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29,233元 42 土銀石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66,787元 43 土銀石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33,528元 44 土銀南桃園存款 11,369元 45 土銀八德存款 8,479元 46 土銀北中壢存款 148元 47 合庫宜蘭存款 28,121元 48 合庫貝萊永能美基金 136,968元 49 仁寶 69,900元 50 智邦 820,107元 51 中鋼 76,426元 52 聯電 209,600元 53 開發金 6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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