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重訴,106,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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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葉沛軒


被 告 葉佳福

劉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駁回確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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