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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被 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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