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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羅雅嵐
羅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575號),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
因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2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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