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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96號
上訴人邱顯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金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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