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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邱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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