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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潘勇志
代 理 人 潘文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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