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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正好吃麵線商店趙瑞琦 臺灣銀行新永和分行 112年9月10日 179,20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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