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166,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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