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191,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李冠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李冠裕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6月30日 12,47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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