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氏秋壯(TRAN THI THU TRANG)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302專戶 游素菁 台灣銀行 板橋分行 112年10月24日 1萬8,180元 FF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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