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205,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尚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尚騰工業有限公司 李政諭 永豐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11月23日 29,50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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