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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請人 VUONG TRI DUY(中文姓名:王智維)
代理人 周氏艷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302專戶游素菁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0月24日 1萬8,600元 F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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