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2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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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于棓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12月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8月31日 18,480元 B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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