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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春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31153-8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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