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請人陳正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5號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087-NX-0000000-0 | 1 | 150 | |
002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088-NX-0000000-0 | 1 | 315 | |
003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089-NX-0000000-0 | 1 | 346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