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45,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請人陳正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5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315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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