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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張瑞進即楊嫦娥之繼承人
張文魁即楊嫦娥之繼承人
張庭瑀即楊嫦娥之繼承人
張榆弦即楊嫦娥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00ND0000000 0 10000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000 0-00NE0000000 0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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