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7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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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子汀
代理人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許宸和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117年5月30日
90,0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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