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請人許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76號)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臺幣) | ||||||
001 | 新莊民安郵局吳世妃 | 三重中山路郵局 | 111年9月28日 | 30,000元 | S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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