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78,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請人  薛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8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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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明玉
玉山商業銀
行蘆洲分行
112年12月16

新臺幣130
萬元
FA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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