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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請人張東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劉雅文
股票附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0109-ND-0000000-0 | 1 | 1000 | |
002 |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0109-ND-0000000-0 | 1 | 1000 | |
003 |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0109-ND-0000000-0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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