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8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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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請人張東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0109-ND-0000000-0
1
1000

002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0109-ND-0000000-0
1
1000

003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010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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