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97,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請人沈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0000-0
1
3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