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吳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00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 字第4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334 00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8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09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0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1000 01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0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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