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許戎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ND0000000 20 20000 002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003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500 004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100 005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 1 1000 006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296 007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 1 1000 008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373 009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0ND0000000 5 5000 010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1 396 011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0ND0000000 3 3000 012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1 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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